DB51/T 2957-2022
集中供养精神残疾军人康复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2-12-27 实施时间:2023-02-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供养精神残疾军人康复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精神残疾军人康复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集中供养精神残疾军人:指因精神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集中供养的退役军人。
2.2 康复服务:指通过医疗、康复、心理、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干预,促进患者身心功能的恢复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2.3 康复服务机构:指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2.4 康复服务人员:指从事康复服务的医务人员、康复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工等专业人员。
2.5 康复服务对象:指需要康复服务的患者,包括集中供养精神残疾军人及其家属。

三、基本要求
3.1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医疗设备、康复设施、人员配备等。
3.2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3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服务内容
4.1 医疗服务:包括病情评估、诊断治疗、药物治疗等。
4.2 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康复训练、职业训练等。
4.3 心理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干预等。
4.4 社会服务:包括社会适应训练、社会支持、社会融入等。

五、服务流程
5.1 评估: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康复服务方案。
5.2 制定康复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5.3 实施康复服务:按照康复计划,实施医疗、康复、心理、社会等方面的服务。
5.4 服务跟踪:对服务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康复计划。

六、服务标准
6.1 医疗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医疗服务标准和规范。
6.2 康复治疗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康复治疗服务标准和规范。
6.3 心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心理服务标准和规范。
6.4 社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社会服务标准和规范。

七、服务质量控制
7.1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评价等方面的控制。
7.2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服务质量问题。
7.3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八、服务评价
8.1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价机制,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8.2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了解用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和需求。
8.3 康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

相关标准
GB/T 29490-2013 精神卫生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GB/T 29491-2013 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规范
GB/T 29492-2013 精神卫生服务人员规范
GB/T 29493-2013 精神卫生服务对象规范
GB/T 29494-2013 精神卫生服务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