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本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公共服务需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设施。
1.3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内容的要求、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划编制的质量要求等。
二、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
2.1 均衡发展原则。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坚持城乡一体化、统筹协调、均衡发展的原则,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发展。
2.2 适度超前原则。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适度超前,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以适应未来城乡发展的需要。
2.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公共服务需求。
2.4 经济可行原则。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考虑经济可行性,合理控制规划建设的投资规模和建设周期。
2.5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的程序
3.1 规划编制的依据。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以及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文件。
3.2 规划编制的程序。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的程序,包括规划调研、规划编制、规划审核、规划批准等环节。
3.3 规划编制的内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包括规划的基本情况、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划的空间布局、规划的建设内容、规划的实施措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内容的要求
4.1 规划的基本情况。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的背景、规划的依据、规划的范围、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等基本情况。
4.2 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包括规划的发展方向、规划的建设规模、规划的建设周期等。
4.3 规划的空间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发展。
4.4 规划的建设内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的建设内容,包括规划的项目、规划的建设标准、规划的建设要求等。
4.5 规划的实施措施。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规划的实施步骤、规划的实施方式、规划的实施时间等。
4.6 规划的保障措施。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的保障措施,包括规划的资金保障、规划的技术保障、规划的管理保障等。
五、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
5.1 规划的技术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的图式、规划的文字说明、规划的数据资料等。
5.2 规划的数据资料。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相关的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等。
5.3 规划的图式。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绘制规划的图式,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的总体布局图、规划的详细布局图、规划的示意图等。
六、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的质量要求
6.1 规划编制的质量要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的科学性、规划的合理性、规划的可行性、规划的可操作性等。
6.2 规划编制的审核要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经过规划编制单位的审核,审核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的基本情况、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划的空间布局、规划的建设内容、规划的实施措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6.3 规划编制的批准要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应当经过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批准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的基本情况、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划的空间布局、规划的建设内容、规划的实施措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相关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规划术语
GB 50168-2014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7-2012 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GB 50201-2015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 住宅区规划设计
GB 50202-2015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