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667-2016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6-02-29 实施时间:2016-06-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术语和定义
2.1 公共租赁住房: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专门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租赁住房的住房。

2.2 物业管理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养、安全、环境卫生等服务。

2.3 租户:指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的自然人或法人。

2.4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2.5 物业服务机构: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3.1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2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执行。

3.3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档案,记录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时间、人员、费用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

3.4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租户的投诉,并记录处理结果。

3.5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确保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
4.1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并向租户公示。

4.2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租户公示。

4.3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安排,并向租户公示。

4.4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并向租户公示。

4.5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并向租户公示。

五、监督管理
5.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租户可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的投诉处理机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投诉。

5.3 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租户的投诉,并记录处理结果。

相关标准
GB/T 50378-2019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GB/T 50379-2019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GB/T 50380-2019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
GB/T 50381-2019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素质要求
GB/T 50382-2019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