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指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活动。
2.2 仲裁场所:指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场所。
2.3 仲裁员:指经过培训合格并经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人员。
2.4 申请人:指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
2.5 被申请人:指被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2.6 仲裁委员会: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三、场所选址
3.1 仲裁场所应选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安全可靠的地方。
3.2 仲裁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选在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不适宜办公的地方。
3.3 仲裁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隔音等条件,确保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工作和休息环境。
四、建筑设计
4.1 仲裁场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需要。
4.2 仲裁场所应设有仲裁庭、听证室、会议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功能室。
4.3 仲裁庭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有庭长席、书记员席、仲裁员席、当事人席、旁听席等。
4.4 听证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有主席席、书记员席、当事人席、证人席、律师席、旁听席等。
4.5 会议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有主席席、书记员席、当事人席、律师席、旁听席等。
4.6 休息室应设有沙发、茶水等设施,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休息场所。
4.7 卫生间应设有男女分开的洗手间和卫生间,保证卫生和隐私。
五、设备配置
5.1 仲裁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安全设备等。
5.2 仲裁庭应配备录音、录像、投影等设备,以保证仲裁过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5.3 听证室应配备录音、录像、投影等设备,以保证听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5.4 会议室应配备投影、音响等设备,以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5.5 休息室应配备沙发、茶水等设施,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休息场所。
六、安全管理
6.1 仲裁场所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6.2 仲裁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确保场所的安全。
6.3 仲裁场所应加强安全巡查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相关标准
GB/T 32970-2016 仲裁员聘任规范
GB/T 32971-2016 仲裁员培训规范
GB/T 32972-2016 仲裁员考核规范
GB/T 32973-2016 仲裁员管理规范
GB/T 32974-2016 仲裁员退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