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857-2018
兴安县米粉店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8-11-05 实施时间:2018-12-05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兴安县范围内的米粉店。

二、术语和定义
2.1 米粉店:指以米粉为主要食品的餐饮店。
2.2 服务员:指米粉店的服务人员。
2.3 消费者:指到米粉店消费的人员。

三、服务规范
3.1 米粉店应当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3.2 米粉店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或者劣质食品。
3.3 米粉店应当保证服务员的形象整洁,不得穿着拖鞋、短裤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服装。
3.4 服务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3.5 服务员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拖延时间或者无故推诿。
3.6 米粉店应当保证消费者的隐私安全,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3.7 米粉店应当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投诉或者纠纷,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四、责任和处罚
4.1 米粉店应当对服务员进行培训,确保服务员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4.2 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米粉店,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相关标准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微生物学检验 第2部分:肉、禽、蛋及其制品
GB 7718-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31604.1-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GB 31604.2-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第2部分:不含塑料化合物的橡胶制品
GB 31604.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第3部分:不含塑料化合物的纸和纸板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