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843.4-2017
机关绩效管理 第4部分:绩效评价
发布时间:2017-12-30 实施时间:2018-01-30


绩效评价是机关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机关工作绩效进行全面、客观、科学评价的过程。绩效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机关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本标准主要从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规定。

1. 评价指标的确定
评价指标是评价机关绩效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评价指标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机关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相一致;
(2)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比性;
(3)反映机关工作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4)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评价指标的确定应该根据机关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 评价方法的选择
评价方法是评价机关绩效的重要手段,应该根据评价指标的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的不同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评价方法可以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具体包括:

(1)问卷调查法;
(2)访谈法;
(3)案例分析法;
(4)统计分析法;
(5)专家评估法等。

评价方法的选择应该根据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评价目的的不同进行,确保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评价结果的分析和应用
评价结果是评价机关绩效的重要成果,应该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不同进行分析和应用。评价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科学;
(2)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反映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促进机关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评价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应该根据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评价目的的不同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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