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的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2.1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指为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群众来电、处理群众来信、办理群众信访事项等服务群众的机构。
2.2 服务质量:指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为群众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水平。
2.3 设施设备:指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内部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安全设备等。
2.4 管理要求:指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三、服务质量要求
3.1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3.2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3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四、设施设备要求
4.1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和安全设备,确保服务的正常进行。
4.2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保持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4.3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和服务对象的特点,合理配置设施设备,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管理要求
5.1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5.2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5.3 群众信访服务中心(站、室)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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