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是政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是政府履行职责、保障民生的重要方式。在政务服务中,有些服务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完全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但是如果不予受理,将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就应运而生。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是指在政务服务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如果不能完全满足,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就可以进行“容缺受理”。例如,申请人要求办理某项手续需要提供某种证明材料,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该材料,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要求,接受其他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证明。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既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但是,如果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不规范,就会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也会影响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制定本标准就是为了规范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容缺受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容缺受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程序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容缺受理”工作程序,明确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受理方式、受理时限等内容。
3.责任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容缺受理”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容缺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监督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容缺受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相关标准
GB/T 22239-2019 政务服务标准化
GB/T 22240-2019 政务服务质量评价
GB/T 22241-2019 政务服务信息公开
GB/T 22242-2019 政务服务投诉处理
GB/T 22243-2019 政务服务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