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 2413-20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27 实施时间:2022-06-2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处理后的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指标的要求。

根据DB45/ 2413-2021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总磷、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中的要求。

表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 序号 | 污染物 | 排放浓度限值(mg/L) |
| ---- | ------ | --------------------- |
| 1 | 总磷 | 0.5 |
| 2 | 总氮 | 15 |
| 3 | 氨氮 | 5 |
| 4 | COD | 60 |
| 5 | BOD5 | 20 |
| 6 | 悬浮物 | 30 |

2. 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排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应包括总磷、总氮、氨氮、COD、BOD5、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浓度和流量等指标。

3. 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4. 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相应的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水质的稳定。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50014-201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865-201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规范

GB 50015-2014 建筑节能标准

GB 50016-2014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