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色旅游名镇的评定条件、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和评定结果的公示等内容。
二、评定条件
1. 特色旅游名镇应具备独特的旅游资源和文化底蕴,具有较高的旅游开发和管理水平;
2. 特色旅游名镇应具备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
3. 特色旅游名镇应具备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旅游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景区环境、旅游秩序、旅游安全等;
4. 特色旅游名镇应具备较高的旅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旅游收入、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
三、评定程序
1. 申报阶段:特色旅游名镇向评定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 审核阶段:评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 评定阶段:评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对特色旅游名镇进行评定;
4. 公示阶段:评定机构公示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定标准
1. 旅游资源:特色旅游名镇应具备独特的旅游资源和文化底蕴,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等;
2. 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特色旅游名镇应具备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
3. 旅游环境和旅游安全保障措施:特色旅游名镇应具备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旅游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景区环境、旅游秩序、旅游安全等;
4. 旅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色旅游名镇应具备较高的旅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旅游收入、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
五、评定结果的公示
评定机构应当在评定结束后及时公示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标准
GB/T 17747-2008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20481-2006 旅游服务质量体系要求
GB/T 30198-2013 旅游休闲农业区评价标准
GB/T 32261-2015 旅游住宿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32262-2015 旅游餐饮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