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为了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明确行政复议机关的基础保障措施。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人员配备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专业化、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包括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调查员等。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办公场所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有适宜的办公场所,满足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办公场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保障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
四、设备设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办公设备,以及文件柜、桌椅、灯具等办公用具。设备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信息化建设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信息系统,实现行政复议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安全、保密等要求,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相关标准
GB/T 2431-2001 行政复议规程
GB/T 2432-2001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规程
GB/T 2433-2001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规程
GB/T 2434-2001 行政复议案件裁决规程
GB/T 2435-2001 行政复议案件执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