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382-2014
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通则
发布时间:2014-08-14 实施时间:2014-11-14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作为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控制和监测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为了加强对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的管理和监测,促进企业(单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本标准制定了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通则。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二氧化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加强监测、控制排放。
2.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二氧化碳排放信息进行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排放信息。
3.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二氧化碳排放信息进行核算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报告内容
1.企业(单位)应当报告本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排放强度、排放来源、排放方式等信息。
2.企业(单位)应当报告本年度的能源消耗情况、能源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信息。
3.企业(单位)应当报告本年度的二氧化碳减排情况、减排措施、减排效果等信息。
4.企业(单位)应当报告本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与国家和地方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减排目标等信息的比较分析。

三、报告方式
1.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用电子报告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二氧化碳排放信息。
2.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二氧化碳排放信息。

四、报告周期
1.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每年报告一次二氧化碳排放信息。
2.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及时更新和公开二氧化碳排放信息。

五、报告审核
1.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二氧化碳排放信息进行核算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2.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单位)报告的二氧化碳排放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

六、报告公开
1.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二氧化碳排放信息。
2.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单位)报告的二氧化碳排放信息。

相关标准:
GB/T 19444-2018 企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GB/T 38598-2020 企业(单位)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GB/T 27900-2015 企业(单位)节能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GB/T 27901-2015 企业(单位)能源消耗核算与报告
GB/T 27902-2015 企业(单位)能源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