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130-2018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8-24 实施时间:2018-10-01
茅洲河是长江的重要支流,流经湖南、江西、安徽三省,是该地区的重要水资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茅洲河流域的水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为了保护茅洲河流域的水环境,制定了该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茅洲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其中,废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如下:
1. 总磷:≤0.5mg/L
2. 总氮:≤15mg/L
3. 化学需氧量(COD):≤60mg/L
4. 生化需氧量(BOD5):≤15mg/L
5. 悬浮物:≤30mg/L
6. 油类:≤5mg/L
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mg/L
8. 氨氮:≤5mg/L
9. 其他污染物: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废水排放的pH值应在6.0-9.0之间,废水排放温度不得高于40℃。对于特殊行业,如电镀、制革、印染等,还有相应的特殊要求。
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放,并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和报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2. GB 3096-200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 8978-1996《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18484-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 5085.3-2007《水质监测规范 第3部分:水中氨氮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