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二、术语和定义
2.1 水土保持
指通过采取措施,保持土壤在水文循环和风蚀作用下的稳定性,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保护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一种综合性工程。
2.2 生产建设项目
指在深圳市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水利工程、矿山开发等。
2.3 水土保持工程
指为保护土壤和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维护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工程。
三、设计要求
3.1 水土保持工程应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地貌、土壤类型、降雨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确保水土保持效果。
3.2 水土保持工程应采用可行、经济、环保的技术和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3 水土保持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四、施工要求
4.1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环保等要求。
4.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牌,确保施工安全。
4.3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流失和水土流失。
4.4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清理和整理,恢复原貌。
五、监理要求
5.1 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监理工作。
5.2 监理人员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5.3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六、验收要求
6.1 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
6.2 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6.3 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标准
- GB 50345-2010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标准
- GB 50883-201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尘技术规范
- GB 50223-201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205-2017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规范
- GB 50204-2015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