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19-2020
深圳市政协清单式提案工作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13 实施时间:2020-12-01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深圳市政协清单式提案工作标准(DB4403/T 119-2020)的出台,对于规范深圳市政协清单式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要求
1.清单式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清单式提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3.清单式提案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并取得实效。
4.清单式提案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评估性,能够进行成果评估和效果比较。

二、程序
1.提案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提案表,明确提案的主题、内容、目的、建议和预期效果等。
2.提案人应当在提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
3.提案人应当将提案表交给所在单位的政协委员或政协委员推荐人。
4.政协委员或政协委员推荐人应当对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案应当提交给所在单位的政协委员会。
5.政协委员会应当对提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提案应当提交给市政协。

三、方法
1.清单式提案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如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实地考察等。
2.清单式提案应当注重实效,采用可操作性强、可实施性高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3.清单式提案应当注重可比性和可评估性,采用能够进行成果评估和效果比较的方法和技术手段。

四、技术要求
1.清单式提案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并取得实效。
2.清单式提案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评估性,能够进行成果评估和效果比较。
3.清单式提案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相关标准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2-2009标准化工作一般规定
GB/T 1.3-2009标准化工作术语
GB/T 1.4-2009标准化工作规则
GB/T 1.5-2009标准化工作文件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