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10.1-2021
家政服务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第1部分:服务企业
发布时间:2021-04-16 实施时间:2021-05-15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由于家政服务行业的特殊性,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难以辨别好坏,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家政服务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本标准是《家政服务信用等级评价规范》的第一部分,主要针对家政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的表述要求。

首先,本标准明确了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基本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守法,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主动接受信用等级评价,积极配合评价工作。

其次,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社会责任等方面。其中,服务质量是评价的重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效果等方面。

再次,本标准明确了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评价方法。评价方法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指标,采取多种评价方法,全面客观地评价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

最后,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表述要求。评价结果应当以信用等级的形式表述,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家政服务企业也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信用等级。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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