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10.2-2021
家政服务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第2部分:从业人员
发布时间:2021-04-16 实施时间:2021-05-15


家政服务是指为家庭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姆、月嫂、育婴师、钟点工等。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信用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本标准制定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一、基本要求
1. 评价对象: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2. 评价目的:评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促进从业人员的自律和规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 评价依据:从业人员的行为表现、服务质量、客户评价等。
4. 评价周期:一年一次。

二、评价指标
1. 从业资格: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书。
2. 服务态度:是否热情、礼貌、耐心、细心。
3. 服务质量: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工作,是否有差错,是否有投诉。
4. 诚信守约:是否守时、守信、守法。
5. 个人形象:是否整洁、卫生、得体。

三、评价方法
1. 客户评价:由客户对从业人员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诚信守约、个人形象等。
2. 自我评价:从业人员对自己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诚信守约、个人形象等。
3. 监督检查:由家政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服务质量、诚信守约、个人形象等。

四、评价结果表述要求
1. 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
2. 评价结果表述:应当明确表述评价等级、评价指标得分、客户评价得分、自我评价得分、监督检查得分等内容。

相关标准
GB/T 32960-2016 家政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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