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176.2-2021
深圳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规范 第2部分:数据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15 实施时间:2021-0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国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统一编码的一种标识,是企业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和应用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旨在规范深圳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质量和可靠性。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其中包括6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1位校验码和2位顺序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保证唯一性和连续性。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社保登记、银行开户、投资融资、合同签订等方面。同时,应当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维护和更新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自己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查询和核验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平台查询和核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查询和核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保护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相关标准
- GB/T 17710-2008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应用指南
-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GB/T 27922-201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