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或者采取其他行政行为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行政复议服务的水平,制定本标准。
1.案件受理
1.1 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1.2 受理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多种受理方式,包括现场受理、网上受理、邮寄受理等,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 受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案件审查
2.1 审查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事项、申请的理由等进行审查。
2.2 审查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3.案件调查
3.1 调查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包括收集、核实、审查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3.2 调查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并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
4.案件审理
4.1 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包括组成审理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进行调查等。
4.2 审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理,并告知申请人审理结果。
5.案件裁决
5.1 裁决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裁决,包括制定裁决意见、作出裁决决定等。
5.2 裁决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完成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6.案件执行
6.1 执行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裁决决定进行执行,包括制定执行方案、执行裁决决定等。
6.2 执行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裁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执行,并告知申请人执行结果。
相关标准
GB/T 26735-2011 行政复议机关服务规范
GB/T 26736-2011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程序规范
GB/T 26737-2011 行政复议机关信息公开规范
GB/T 26738-2011 行政复议机关质量管理规范
GB/T 26739-2011 行政复议机关人员素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