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246.2-2022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
发布时间:2022-07-22 实施时间:2022-08-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复议服务机构的文书撰写制作。

二、术语和定义
2.1 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复议的行为。
2.2 行政复议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等。
2.3 文书:指行政复议服务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制作的各种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复议意见书等。
2.4 撰写:指行政复议服务机构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对文书内容进行编写、修改、完善等操作。
2.5 制作:指行政复议服务机构在文书撰写完成后对文书进行排版、印制、装订等操作。

三、文书撰写要求
3.1 文书应当准确、清晰、简明、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
3.2 文书应当注重事实、证据,避免主观臆断和无根据的推测。
3.3 文书应当注重逻辑性和连贯性,避免表述混乱和矛盾。
3.4 文书应当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使用口语化、方言化、俚语化的语言。
3.5 文书应当注重格式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字号、行距、页边距等。

四、文书制作要求
4.1 文书制作应当采用电子化方式,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2 文书制作应当注重版面设计,使文书整体美观、清晰、易读。
4.3 文书制作应当注重印制质量,确保文书印刷清晰、不模糊、不脱色。
4.4 文书制作应当注重装订质量,确保文书装订牢固、不易脱落。

五、文书撰写制作流程
5.1 文书撰写制作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复议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复议决定等环节。
5.2 文书撰写制作应当注重时间节点的掌握,确保文书及时、准确地制作完成。
5.3 文书撰写制作应当注重文书的审查和校对,确保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相关标准
GB/T 26735-2011 行政复议服务规范
GB/T 26736-2011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GB/T 26737-2011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
GB/T 26738-2011 行政复议意见书格式
GB/T 26739-2011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