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1665-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25 实施时间:2020-03-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限制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氨氮、总大肠菌群等指标。其中,COD的排放限值为60mg/L,总磷的排放限值为0.5mg/L,总氮的排放限值为15mg/L,氨氮的排放限值为10mg/L,总大肠菌群的排放限值为1000CFU/mL。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设施的日常维护、设备的定期检修、处理效果的监测等。同时,该标准还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GB 5084-2005《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