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机构。
二、术语和定义
2.1 农村留守人群:指因务工、上学、生活等原因,长期或短期离开家乡,在外地或城市居住的农村人口。
2.2 社会工作:指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提供服务,促进社会公正、人权和社会福利的发展。
2.3 社会工作者:指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2.4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2.5 相关机构:指从事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
三、基本要求
3.1 服务对象的尊重和保护: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机构应尊重农村留守人群的人权和尊严,保护其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2 服务的主体性和参与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机构应充分尊重农村留守人群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服务。
3.3 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4 服务的综合性和协同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协作和合作,形成服务网络,提高服务的综合性和协同性。
四、服务内容
4.1 心理健康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服务,帮助农村留守人群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4.2 教育培训服务:包括职业培训、文化教育、健康教育等服务,提高农村留守人群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4.3 社区服务:包括社区建设、社区活动、社区治理等服务,促进农村留守人群的社会融入和参与。
4.4 经济援助服务:包括资金援助、物资援助、就业援助等服务,帮助农村留守人群解决经济问题,改善生活条件。
4.5 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教育等服务,维护农村留守人群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流程
5.1 服务需求评估: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机构应了解农村留守人群的服务需求和问题,进行服务需求评估。
5.2 服务计划制定:根据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制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
5.3 服务实施:按照服务计划,实施服务,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支持。
5.4 服务监督和评估: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六、服务标准
6.1 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服务的安全、有效、及时、便捷。
6.2 服务态度标准: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服务对象,关心服务对象的需求和问题,提供温馨、亲切、周到的服务。
6.3 服务技能标准: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服务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的服务技术和方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4 服务环境标准:服务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舒适的要求,保证服务环境的整洁、明亮、温馨。
6.5 服务效果标准:服务效果应符合服务计划和服务需求评估的要求,达到预期的服务效果和目标。
七、服务质量评价
7.1 服务质量评价应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环境和服务效果等方面的评价。
7.2 服务质量评价应定期进行,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对服务质量进行改进和提高。
相关标准
GB/T 22239-2008 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标准
GB/T 29490-2013 社会工作组织服务质量标准
GB/T 32200-2015 社会工作服务流程标准
GB/T 32201-2015 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制定标准
GB/T 32202-2015 社会工作服务监督和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