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68-1999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1999-02-09 实施时间:1999-03-01
府河流域是湖北省的重要水资源,为了保护府河流域水环境,控制水污染,制定了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府河流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单位的氯化物排放控制。
2. 排放限制
府河流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单位的氯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1)工业企业:100mg/L;
(2)城镇污水处理厂:30mg/L;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mg/L。
3. 监测要求
府河流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单位应当建立氯化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氯化物排放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用水质量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4-200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