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478.3-2008
武汉市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企业等级划分与评定 第3部分: 通信终端类
发布时间:2008-04-02 实施时间:2008-05-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企业的通信终端类,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脑、路由器、电视机等。

二、等级划分
(一)一级企业
1.具有独立的维修服务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持有相关证书;
3.具有完善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4.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能够及时响应消费者的维修需求;
5.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二)二级企业
1.具有独立的维修服务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持有相关证书;
3.具有基本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4.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能够较快响应消费者的维修需求;
5.具有一定的信誉和口碑。

(三)三级企业
1.具有独立的维修服务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持有相关证书;
3.具有基本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4.提供一般的售后服务,能够响应消费者的维修需求;
5.具有一定的信誉和口碑。

三、评定要求
(一)一级企业
1.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技师不少于1人;
2.维修设备和工具齐全,能够满足各种维修需求;
3.提供24小时的售后服务,能够及时响应消费者的维修需求;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消费者满意度高。

(二)二级企业
1.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技师不少于1人;
2.维修设备和工具基本齐全,能够满足大部分维修需求;
3.提供较快的售后服务,能够较快响应消费者的维修需求;
4.具有较好的信誉和口碑,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三)三级企业
1.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其中高级技师不少于1人;
2.维修设备和工具基本齐全,能够满足常见维修需求;
3.提供一般的售后服务,能够响应消费者的维修需求;
4.具有一定的信誉和口碑,消费者满意度一般。

四、评定程序
(一)申请评定
企业向评定机构提交申请,评定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确定评定时间和评定人员。

(二)评定现场检查
评定人员对企业的维修服务场所、技术人员、维修设备和工具、售后服务等进行现场检查。

(三)评定结果公示
评定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对企业进行等级划分,并在评定机构网站上公示评定结果。

(四)评定结果复核
企业可以对评定结果提出复核申请,评定机构进行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

五、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解释权归武汉市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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