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高速公路气象服务产品的制作、发布、更新、使用和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高速公路气象服务产品
指为满足高速公路用户出行、施工、管理等需求,根据气象预报、实况和预警信息,制作的具有实用性、可读性和可操作性的气象服务产品。
2.2 气象预报
指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天气情况进行预测的信息。
2.3 气象实况
指当前的天气情况。
2.4 气象预警
指对可能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进行预警的信息。
2.5 气象服务产品分类
按照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将气象服务产品分为公众服务产品、高速公路用户服务产品和高速公路管理服务产品。
三、基本要求
3.1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具有实用性、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3.2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气象信息特点,合理选择制作方式、内容和形式。
3.3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气象信息。
3.4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内容要求
4.1 公众服务产品应当包括天气预报、气象实况、气象预警等内容。
4.2 高速公路用户服务产品应当包括路面状况、能见度、降雨量、风力风向等内容。
4.3 高速公路管理服务产品应当包括路面结冰、积雪、雾等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气象信息。
五、制作要求
5.1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气象信息特点,合理选择制作方式、内容和形式。
5.2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采用标准化的制作流程和技术手段,确保产品质量。
5.3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采用易于操作、易于维护的制作工具和软件。
六、发布要求
6.1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确保及时性。
6.2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确保可靠性。
6.3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发布,确保覆盖面。
七、更新要求
7.1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根据气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性。
7.2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气象信息特点,合理选择更新频率。
7.3 气象服务产品的更新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八、使用要求
8.1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气象信息特点,合理选择使用方式和场景。
8.2 气象服务产品应当提供易于理解、易于操作的使用说明。
8.3 气象服务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九、管理要求
9.1 气象服务产品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
9.2 气象服务产品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制作、发布、更新、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9.3 气象服务产品的管理应当加强对用户反馈和需求的收集和分析。
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信息资料分类与编码
GB/T 1804-2008 一般气象术语
GB/T 18779-2002 气象预报产品分类与编码
GB/T 18780-2002 气象预警产品分类与编码
GB/T 18781-2002 气象服务产品分类与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