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名镇已成为各地旅游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推动湖北省旅游名镇的建设和发展,提高旅游名镇的品质和水平,湖北省旅游局制定了《湖北省旅游名镇评定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旅游名镇评定工作。评定的对象应当是已经建设或正在建设中的旅游名镇,评定的结果应当是对旅游名镇的品质和水平的客观评价。
评定条件
1. 旅游资源丰富,具有较高的旅游开发和利用价值;
2. 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旅游服务设施齐全;
3. 旅游环境优美,具有较高的生态、文化、历史价值;
4. 旅游产业发展成果显著,旅游经济效益明显;
5. 具有较高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评定程序
1. 申报阶段:旅游名镇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2. 审核阶段: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 评定阶段: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旅游名镇进行评定;
4. 公示阶段:评定结果公示,旅游名镇可以申请复核。
评定标准
1. 旅游资源:评价旅游名镇的自然、人文、历史、文化等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开发利用情况;
2. 基础设施:评价旅游名镇的交通、通讯、水电、供暖、医疗、安全等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3. 旅游环境:评价旅游名镇的生态环境、文化环境、历史环境等旅游环境的优美程度;
4. 旅游产业:评价旅游名镇的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旅游经济效益等;
5. 知名度和美誉度:评价旅游名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评定结果公示
评定结果应当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旅游名镇的基本情况、评定结果、评定标准、评定意见等。
相关标准
GB/T 17747-2008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17748-2008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17749-2008 旅游景区环境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17750-2008 旅游景区安全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17751-2008 旅游景区管理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