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309-2017
地理标志产品 房县北柴胡
发布时间:2017-11-17 实施时间:2018-02-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房县北柴胡的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和评价。

二、术语和定义
2.1 地理标志产品
指由特定地理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因素共同形成的产品,具有地理标志的名称、商标或其它标识,且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其地理环境所决定的产品。

2.2 房县北柴胡
房县北柴胡是指在湖北省房县境内生长的柴胡(学名:Bupleurum chinense DC.),其根茎及根部分为中药材。

2.3 生产区域
房县北柴胡的生产区域包括房县境内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2.4 品种
房县北柴胡的品种为柴胡(学名:Bupleurum chinense DC.)。

2.5 产地
房县北柴胡的产地为房县境内的柴胡种植区域。

2.6 采收
房县北柴胡的采收应在植株生长期内进行,采收时应选择生长良好、无病虫害的植株,采收后应及时清洗、晾干。

2.7 加工
房县北柴胡的加工应采用传统工艺,包括清洗、切片、晒干等步骤。

2.8 质量标准
房县北柴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三、质量标准
3.1 外观要求
房县北柴胡应为长条形或不规则块状,表面黄褐色或棕褐色,有纵向皱纹,质地坚硬,断面黄白色或灰白色,有明显的放射状纹理。

3.2 气味和味道
房县北柴胡应具有特有的气味和味道,气味清香,味道微苦。

3.3 水分含量
房县北柴胡的水分含量不应超过12%。

3.4 挥发油含量
房县北柴胡的挥发油含量不应低于0.5%。

3.5 总皂苷含量
房县北柴胡的总皂苷含量不应低于2.5%。

四、生产要求
4.1 种植
房县北柴胡的种植应选择土壤肥沃、排水良好、阳光充足、气候适宜的地区,采用无公害、有机种植等方式进行。

4.2 采收
房县北柴胡的采收应在植株生长期内进行,采收时应选择生长良好、无病虫害的植株,采收后应及时清洗、晾干。

4.3 加工
房县北柴胡的加工应采用传统工艺,包括清洗、切片、晒干等步骤。

五、检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
对房县北柴胡的外观进行检验,应符合3.1中的要求。

5.2 气味和味道检验
对房县北柴胡的气味和味道进行检验,应符合3.2中的要求。

5.3 水分含量检验
采用干燥法对房县北柴胡的水分含量进行检验,应符合3.3中的要求。

5.4 挥发油含量检验
采用蒸馏法对房县北柴胡的挥发油含量进行检验,应符合3.4中的要求。

5.5 总皂苷含量检验
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对房县北柴胡的总皂苷含量进行检验,应符合3.5中的要求。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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