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318-2017
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07 实施时间:2018-07-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汉江中下游流域内各类污水排放单位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排放标准
(一)污水排放标准
1. 污水排放的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2. 污水排放的总磷、总氮、氨氮、COD、BOD5、SS、pH等指标应符合表1中的要求。

表1 污水排放指标要求

序号 指标名称 排放标准
1 总磷(mg/L) ≤0.5
2 总氮(mg/L) ≤15
3 氨氮(mg/L) ≤10
4 COD(mg/L) ≤60
5 BOD5(mg/L) ≤20
6 SS(mg/L) ≤30
7 pH 6.0~9.0

(二)污泥排放标准
1. 污泥排放的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中的一级A标准。
2. 污泥排放的重金属、有机物、氮、磷等指标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2 污泥排放指标要求

序号 指标名称 排放标准
1 铅(mg/kg) ≤50
2 镉(mg/kg) ≤0.5
3 汞(mg/kg) ≤0.1
4 铬(mg/kg) ≤100
5 六价铬(mg/kg) ≤0.5
6 铜(mg/kg) ≤3000
7 锌(mg/kg) ≤5000
8 氰化物(mg/kg) ≤1
9 氨氮(mg/kg) ≤1000
10 总磷(mg/kg) ≤1000
11 总有机碳(mg/kg) ≤20000

三、监测要求
1. 污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
2. 污水排放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污水排放监测,监测结果应向环保部门报告。
3. 污泥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污泥排放监测系统,对污泥排放进行实时监测。
4. 污泥排放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污泥排放监测,监测结果应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标准的污水排放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措施。

相关标准
1.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18919-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物排放标准
3. DB11/ 139-2016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范
4. DB11/ 140-2016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
5. DB11/ 141-2016 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