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重点行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二、术语和定义
2.1 土壤监测:对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迁移等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的过程。
2.2 地下水监测:对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分布、迁移等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的过程。
2.3 自行监测: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监测活动。
2.4 监测频次:监测活动的时间间隔。
2.5 监测数据处理: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过程。
2.6 报告编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和撰写报告的过程。
三、技术要求
3.1 监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3.2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3 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考虑到污染源、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
3.4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应保存至少5年。
3.5 监测数据应进行质量控制,包括现场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质量控制。
3.6 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和处理,并应编制监测报告。
四、监测方法
4.1 土壤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考虑到土壤类型、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因素。
4.2 地下水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考虑到地下水流动方向、水位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因素。
4.3 监测方法应定期进行评价和改进,并应记录在监测报告中。
五、监测频次
5.1 土壤监测频次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土壤类型、污染源等因素确定,并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5.2 地下水监测频次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地下水流动方向、水位变化等因素确定,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六、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
6.1 监测数据处理应包括数据统计、分析、评价和处理,并应编制监测报告。
6.2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监测结果、评价结论和建议等内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相关标准
-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HJ/T 91-2013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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