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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池塘水产养殖是我国重要的水产养殖方式之一,但其尾水排放对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淡水池塘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210/T 25-2018)。
该标准适用于淡水池塘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水产养殖。标准规定了尾水排放的限制和监测要求。
尾水排放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制:总氮和总磷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指标,其排放限制是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措施。标准规定,淡水池塘水产养殖尾水中总氮的排放限制为30mg/L,总磷的排放限制为0.5mg/L。
2. 悬浮物的排放限制:悬浮物是水体浑浊度的主要指标,其排放限制是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措施。标准规定,淡水池塘水产养殖尾水中悬浮物的排放限制为30mg/L。
3.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限制:标准还规定了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包括COD、BOD5、氨氮、铜、锌等。
尾水排放的监测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频次:标准规定,淡水池塘水产养殖尾水的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2. 监测项目:标准规定,淡水池塘水产养殖尾水的监测项目包括总氮、总磷、悬浮物、COD、BOD5、氨氮、铜、锌等。
3. 监测方法:标准规定,淡水池塘水产养殖尾水的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2. GB 18918-2002《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DB11/T 1075-2018《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4. DB11/T 1076-2018《水产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5. DB11/T 1077-2018《水产养殖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