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53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24 实施时间:2020-07-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处理后的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指标的要求。
根据DB42/ 1537-2019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总磷、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中的要求。
2. 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3. 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管理的要求。
4. 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5. 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
表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序号 | 污染物 | 排放浓度(mg/L) |
| ---- | ---- | ---- |
| 1 | 总磷 | ≤0.5 |
| 2 | 总氮 | ≤15 |
| 3 | 氨氮 | ≤10 |
| 4 | COD | ≤60 |
| 5 | BOD5 | ≤20 |
| 6 | 悬浮物 | ≤30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水环境,减少水污染,提高农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平和效益。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