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680-2021
高速公路低能见度雾综合强度等级
发布时间:2021-05-12 实施时间:2021-07-12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不断发展,低能见度雾对行车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保障行车安全,需要对低能见度雾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分类。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高速公路低能见度雾的评估和分类。
本标准将低能见度雾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其中,I级为最轻微的低能见度雾,IV级为最严重的低能见度雾。根据不同等级的低能见度雾,制定了不同的测量方法和评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低能见度雾的综合强度等级的划分标准。综合强度等级是指低能见度雾的综合强度大小,包括能见度、湿度、风速、温度等因素。综合强度等级的划分标准是根据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来确定的。
本标准还规定了低能见度雾的测量方法和评定方法。测量方法包括能见度测量、湿度测量、风速测量和温度测量。评定方法是根据测量结果和综合强度等级的划分标准来确定低能见度雾的综合强度等级。
本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评估低能见度雾对行车安全的影响,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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