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矿开采是一种重要的矿业活动,但其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磷矿开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磷矿开采行业的废水排放。
2. 污染物排放限值
磷矿开采行业废水排放的污染物限值如下:
(1)CODcr:≤100mg/L;
(2)BOD5:≤30mg/L;
(3)SS:≤50mg/L;
(4)NH3-N:≤15mg/L;
(5)TP:≤0.5mg/L;
(6)Cu:≤0.1mg/L;
(7)Zn:≤1.0mg/L;
(8)Pb:≤0.1mg/L;
(9)Cr(VI):≤0.05mg/L;
(10)Cd:≤0.01mg/L;
(11)Hg:≤0.0001mg/L;
(12)As:≤0.05mg/L;
(13)Cyanide(CN-):≤0.05mg/L;
(14)Fluoride(F-):≤2.0mg/L。
3. 排放方式
磷矿开采行业废水排放应采用以下方式:
(1)废水应经过沉淀、过滤等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后方可排放;
(2)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3)废水排放应在规定的排放口进行,排放口应设置在距离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游泳区、渔业区等敏感区域的安全距离之外。
4. 监测要求
磷矿开采行业废水排放应进行以下监测:
(1)废水排放口应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CODcr、BOD5、SS、NH3-N、TP、Cu、Zn、Pb、Cr(VI)、Cd、Hg、As、Cyanide(CN-)、Fluoride(F-)等污染物的浓度;
(2)废水排放应定期进行现场监测,监测项目包括CODcr、BOD5、SS、NH3-N、TP、Cu、Zn、Pb、Cr(VI)、Cd、Hg、As、Cyanide(CN-)、Fluoride(F-)等污染物的浓度;
(3)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环保部门,并保存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
GB 5085.3-2007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导则 第3部分:磷矿开采行业
GB 18597-2001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导则
GB 3097-199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