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849-2022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干预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4-25 实施时间:2022-06-25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干预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困境儿童:指因家庭、社会、自身等原因,处于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存在困难、问题或危险的未成年人。
2.2 家庭监护:指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照顾和保护的行为。
2.3 干预服务:指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进行的心理、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2.4 服务对象:指接受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干预服务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成员。
2.5 服务机构:指提供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干预服务的机构。
2.6 服务人员:指从事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干预服务的专业人员。

三、基本要求
3.1 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2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记录、服务评价等方面的制度。
3.3 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效果评价,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水平。
3.4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保障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安全。
3.5 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服务内容
4.1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对困境儿童家庭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了解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为后续的干预服务提供依据。
4.2 家庭监护计划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符合家庭实际情况和需求的监护计划,明确监护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4.3 家庭监护指导:针对家庭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高监护能力。
4.4 心理支持和疏导: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心理支持和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和困扰,促进其心理健康。
4.5 教育和培训: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和技能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

五、服务流程
5.1 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对象的委托或自行发现困境儿童家庭,进行初步评估和沟通,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家庭监护干预服务。
5.2 进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了解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制定家庭监护计划。
5.3 实施家庭监护干预服务,包括家庭监护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5.4 定期进行服务效果评价和服务质量评估,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服务标准
6.1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记录、服务评价等方面的制度。
6.2 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效果评价,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水平。
6.3 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保障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安全。
6.4 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6.5 服务机构应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七、服务评价
7.1 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效果评价,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水平。
7.2 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
7.3 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相关标准
GB/T 22388-2008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GB/T 29490-2013 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标准
GB/T 30966-2014 心理咨询服务质量标准
GB/T 34004-2016 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GB/T 35822-2018 教育培训服务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