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变更、采矿、建设项目、污染事件等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二、术语和定义
2.1 生态环境损害:指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破坏程度和范围。
2.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指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和定量化的过程。
2.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
2.4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人员:指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
三、基本原则
3.1 公正、客观、科学、准确。
3.2 依法、依规、依据事实。
3.3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3.4 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鉴定程序
4.1 受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
4.2 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人员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现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3 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4.4 报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4.5 复核:当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当进行复核。
五、鉴定方法
5.1 现场调查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人员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5.2 问卷调查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人员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5.3 专家评审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评审。
六、鉴定报告
6.1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目的和依据;
(3)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
(4)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和责任;
(5)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建议;
(6)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损失评估;
(7)鉴定人员的签名和鉴定日期。
七、鉴定结果的表述
7.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
(2)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和责任;
(3)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建议;
(4)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损失评估。
八、附则
8.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8.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8.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当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4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鉴定结果。
相关标准
GB/T 18920-2002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GB/T 18921-2002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
GB/T 18922-2002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GB/T 18923-2002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质量控制规范
GB/T 18924-2002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