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2/T 54-2022
人民调解员积分制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15 实施时间:2022-07-05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积分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积分管理。

一、积分制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积分制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人。

2. 量化管理原则。积分制的管理应当量化,以数据为依据,客观评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表现。

3. 激励鼓励原则。积分制的管理应当激励鼓励人民调解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 纪律约束原则。积分制的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处。

二、积分制的管理内容

1. 工作量积分。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积分,以激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2. 工作质量积分。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以激励人民调解员提高工作质量。

3. 奖惩积分。根据人民调解员的表现,进行奖励或惩罚,以激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工作。

4. 学习培训积分。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学习和培训情况,进行积分,以激励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5. 社会评价积分。根据社会对人民调解员的评价,进行积分,以激励人民调解员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三、积分制的管理程序

1. 积分制的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积分制。

2. 积分制的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积分制的规定,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积分管理。

3. 积分制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积分制的监督机制,对积分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积分制的评价标准

1. 工作量积分的评价标准。工作量积分的评价标准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进行评价。

2. 工作质量积分的评价标准。工作质量积分的评价标准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3. 奖惩积分的评价标准。奖惩积分的评价标准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的表现进行评价。

4. 学习培训积分的评价标准。学习培训积分的评价标准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学习和培训情况进行评价。

5. 社会评价积分的评价标准。社会评价积分的评价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对人民调解员的评价进行评价。

相关标准
- DB11/T 123-2022 人民调解员工作规范
- DB22/T 456-2022 人民调解员培训标准
- DB33/T 789-2022 人民调解员考核评价标准
- DB44/T 012-2022 人民调解员纪律处分规定
- DB55/T 345-2022 人民调解员工作报告编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