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681-2011
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1-05-17 实施时间:2011-07-17
啤酒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如果不加以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将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啤酒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啤酒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控制。
2. 污染物排放限值
(1)COD:≤1000mg/L
(2)BOD5:≤300mg/L
(3)SS:≤150mg/L
(4)NH3-N:≤30mg/L
(5)TP:≤1.0mg/L
(6)pH值:6.0-9.0
3. 监测方法和要求
(1)COD、BOD5、SS、NH3-N、TP的监测方法和要求按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执行。
(2)pH值的监测方法和要求按照《水质监测操作规程》(GB/T 5750.5-2006)执行。
(3)废水排放口应设置监测井,并定期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不得少于每月1次。
4. 处理要求
(1)啤酒工业废水应采用生物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出水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2)废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3)废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相关标准
1. GB 18918-2002《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8978-1996《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3. GB 3096-2008《环境噪声标准》
4.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5. GB 5084-200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