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276-2011
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1-12-31 实施时间:2012-03-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盐业、碱业企业氯化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

二、排放限值
1.氯化氢(HCl):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mg/m³。
2.氯化钠(NaCl):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3.氯化钾(KCl):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4.氯化镁(MgCl2):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5.氯化钙(CaCl2):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三、监测方法
1.氯化氢(HCl):采用化学吸收法或红外吸收法进行监测。
2.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采用重量法或离子色谱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频次
1.氯化氢(HCl):每班至少监测1次。
2.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每班至少监测1次,每月至少监测2次。

五、监测报告和记录
1.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等内容。
2.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监测报告应保存至少5年。

相关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1996)
3.《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4.《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