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777-2013
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15 实施时间:2013-03-01
为了保护海河流域水环境,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DB41/ 777-2013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以下要求:
1. 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海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铅、镉、汞、六价铬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均按照不同行业和不同排放口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规定。
2. 排放方式
该标准规定了海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非点源排放等。对于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于非点源排放,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 监测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海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指标等。对于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口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对于非点源排放,要求其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进行监测。
4. 处理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海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处理要求,包括处理方式、处理效果等。对于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对于非点源排放,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2. GB 3095-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 8978-1996《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HJ 2052-2013《水污染控制技术指南》
5. HJ 535-200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