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的建设,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水环境监测的效率和水质管理的水平。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农业养殖等。
1.3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的解释和应用。
二、术语和定义
2.1 自动监控基站:指用于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设备和系统。
2.2 水污染源:指排放污染物的各类水源,包括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农业养殖等。
2.3 监测数据:指自动监控基站采集的水污染源的各项监测数据。
2.4 准确性:指监测数据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2.5 可靠性:指自动监控基站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6 效率:指自动监控基站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的速度和效率。
2.7 水质管理:指对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预警和管理的活动。
三、基本要求
3.1 自动监控基站应具备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的功能。
3.2 自动监控基站应具备自动校准、自动报警和自动故障诊断功能。
3.3 自动监控基站应具备远程监控和管理功能。
3.4 自动监控基站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3.5 自动监控基站应具备数据查询和分析功能。
3.6 自动监控基站应具备数据传输加密和安全保护功能。
3.7 自动监控基站应具备数据共享和交换功能。
四、技术要求
4.1 自动监控基站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4.2 自动监控基站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通讯协议和接口。
4.3 自动监控基站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数据传输方式。
4.4 自动监控基站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数据存储和备份方式。
4.5 自动监控基站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数据查询和分析软件。
4.6 自动监控基站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数据传输加密和安全保护技术。
4.7 自动监控基站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方式。
五、验收标准
5.1 自动监控基站应符合本标准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
5.2 自动监控基站应能够正常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
5.3 自动监控基站应能够自动校准、自动报警和自动故障诊断。
5.4 自动监控基站应能够远程监控和管理。
5.5 自动监控基站应能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
5.6 自动监控基站应能够进行数据查询和分析。
5.7 自动监控基站应能够进行数据传输加密和安全保护。
5.8 自动监控基站应能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相关标准
GB/T 18916.1-2012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第1部分:总则
GB/T 18916.2-2012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第2部分:水质自动监测仪器
GB/T 18916.3-2012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第3部分: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GB/T 18916.4-2012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第4部分:数据处理与管理
GB/T 18916.5-2012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第5部分:数据传输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