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清潩河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二、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标准
(1)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一般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2)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2.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一般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一级A标准。
三、监测要求
1.废水排放监测
(1)工业废水排放监测
工业废水排放监测应符合《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监测要求。
(2)生活污水排放监测
生活污水排放监测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监测要求。
2.废气排放监测
废气排放监测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监测要求。
3.固体废物排放监测
固体废物排放监测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监测要求。
四、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污染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标准
1.《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889-20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