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791-2017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
发布时间:2017-12-06 实施时间:2018-03-06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消费需求的增加,乡村旅游已成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乡村旅游的质量和水平,本标准制定了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的相关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3.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4.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将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为三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星级
1. 经营场所和设施基本完备,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2. 提供基本的旅游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
3. 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为游客提供基本的旅游服务。

二星级
1. 经营场所和设施较为完备,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2. 提供较为完善的旅游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
3. 具备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为游客提供较为优质的旅游服务。

三星级
1. 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备,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2. 提供完善的旅游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
3. 具备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三、评定程序和方法
1. 评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评定机构认可后方可进行评定工作。
2. 评定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等级划分标准,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进行评定。
3. 评定单位应当采用实地考察和文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4. 评定单位应当对评定结果进行认定和公示。

四、评定结果的认定和公示
1. 评定单位应当对评定结果进行认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2. 评定报告应当包括评定单位的基本情况、评定程序和方法、评定结果等内容。
3. 评定单位应当将评定结果及评定报告在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供游客参考。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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