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1820-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06 实施时间:2019-07-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限制的标准。

根据该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总磷:不得超过0.5mg/L;
2. 总氮:不得超过15mg/L;
3. 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60mg/L;
4. 生化需氧量(BOD5):不得超过20mg/L;
5. 悬浮物:不得超过30mg/L;
6. pH值:在6.0-9.0范围内。

此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并且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城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84-2005《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