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7/T 294-2020
畜禽产品及排泄物兽药残留监测抽样规范
发布时间:2020-10-15 实施时间:2020-10-31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及排泄物的质量安全,防止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标准制定了畜禽产品及排泄物兽药残留监测抽样规范。

1.基本要求
1.1 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
1.2 抽样前应对抽样器具进行消毒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1.3 抽样时应注意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原样性,避免样品污染和损坏。
1.4 抽样后应及时将样品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抽样方法
2.1 畜禽产品抽样方法
2.1.1 从畜禽产品的不同部位进行抽样,如肌肉、内脏、皮毛等。
2.1.2 抽样时应避免伤及畜禽产品的外表,避免样品污染和损坏。
2.1.3 抽样时应注意样品的均匀性,避免局部过高或过低的抽样结果。

2.2 排泄物抽样方法
2.2.1 从畜禽的粪便、尿液等排泄物中进行抽样。
2.2.2 抽样时应避免污染和混杂,避免样品污染和损坏。
2.2.3 抽样时应注意样品的均匀性,避免局部过高或过低的抽样结果。

3.抽样量
3.1 畜禽产品抽样量
3.1.1 肌肉类畜禽产品抽样量应不少于500g。
3.1.2 内脏类畜禽产品抽样量应不少于500g。
3.1.3 皮毛类畜禽产品抽样量应不少于100g。

3.2 排泄物抽样量
3.2.1 畜禽粪便抽样量应不少于500g。
3.2.2 畜禽尿液抽样量应不少于100ml。

4.抽样器具
4.1 畜禽产品抽样器具
4.1.1 不锈钢刀、剪、钳等器具。
4.1.2 无菌手套、无菌采样袋等器具。

4.2 排泄物抽样器具
4.2.1 无菌手套、无菌采样袋等器具。

5.抽样地点
5.1 畜禽产品抽样地点
5.1.1 畜禽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等销售场所。
5.1.2 养殖场、养殖户等生产场所。

5.2 排泄物抽样地点
5.2.1 养殖场、养殖户等生产场所。

6.抽样时间
6.1 畜禽产品抽样时间
6.1.1 畜禽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等销售场所应在销售前进行抽样。
6.1.2 养殖场、养殖户等生产场所应在畜禽出栏前进行抽样。

6.2 排泄物抽样时间
6.2.1 养殖场、养殖户等生产场所应在畜禽排泄后进行抽样。

7.抽样频次
7.1 畜禽产品抽样频次
7.1.1 畜禽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等销售场所应每批次抽样1份。
7.1.2 养殖场、养殖户等生产场所应每批次抽样1份。

7.2 排泄物抽样频次
7.2.1 养殖场、养殖户等生产场所应每月抽样1次。

8.抽样记录
8.1 抽样人员应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抽样量、抽样器具、样品编号等信息。
8.2 抽样记录应保存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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