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7/T 464-2020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17 实施时间:2021-01-17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指在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设的对本辖区内动物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为了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建设管理要求。
1. 设施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设立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分所内应当设有办公室、检验室、样品储存室、设备室、卫生间等必要的房间。办公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检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2. 设备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包括但不限于显微镜、离心机、电子天平、pH计、温度计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3. 人员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兽医、检验员、技术员等。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制度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相关标准
- GB/T 19491-2004 动物卫生监督通则
- GB/T 19492-200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范
- GB/T 19493-2004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GB/T 19494-2004 动物卫生监督检验规范
- GB/T 19495-2004 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