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包括VOCs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参数的监测。
二、术语和定义
2.1 VOCs:挥发性有机物,指在大气压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2.2 固定污染源:指在一定区域内固定的、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设备。
2.3 监测点:指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的位置。
2.4 监测时间:指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的时间段。
2.5 监测频次:指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的次数。
2.6 监测数据:指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得到的数据,包括VOCs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等参数。
三、技术要求
3.1 监测点的选择
3.1.1 监测点应选择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口附近,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1.2 监测点应选择在风向和风速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监测。
3.1.3 监测点应选择在不受其他污染源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监测。
3.2 监测时间和频次
3.2.1 监测时间应选择在固定污染源正常运行期间进行监测。
3.2.2 监测频次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VOCs的种类和浓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3.3 监测方法
3.3.1 采样方法:应采用现场采样或在线采样的方法进行监测。
3.3.2 分析方法:应采用标准化的分析方法进行监测,如气相色谱法、质谱法等。
3.4 监测设备
3.4.1 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4.2 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5 监测数据处理
3.5.1 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
3.5.2 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保存原始数据和处理数据。
四、程序要求
4.1 监测计划
4.1.1 监测计划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VOCs的种类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4.1.2 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点的选择、监测时间和频次、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处理等内容。
4.2 监测实施
4.2.1 监测实施应按照监测计划进行。
4.2.2 监测实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或人员进行。
4.3 监测报告
4.3.1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处理等内容。
4.3.2 监测报告应及时上报,并保存原始数据和处理数据。
相关标准
-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46-201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 HJ 759-2015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方法技术规定
- HJ 798-2016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处理技术规范
- HJ 799-2016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