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158-201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8-03-12 实施时间:2018-04-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专门机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标准制定了以下要求:

1.机构设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具有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秘书处应当配备专业的仲裁秘书和办案人员,财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2.人员配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应当具有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仲裁能力。仲裁员的数量应当与仲裁案件的数量相适应,且应当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仲裁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仲裁案件。仲裁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仲裁效率。仲裁员应当在仲裁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4.财务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做好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5.信息化建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信息化建设应当包括仲裁案件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公开平台等方面。

相关标准
GB/T 29490-2013 仲裁机构质量管理规范
GB/T 29491-2013 仲裁员聘任与管理规范
GB/T 29492-2013 仲裁程序规范
GB/T 29493-2013 仲裁裁决书规范
GB/T 29494-2013 仲裁费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