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439.88-2018
鲁菜 葫芦鸭
发布时间:2018-10-18 实施时间:2018-11-18


葫芦鸭是山东鲁菜中的一道传统名菜,以其独特的口感和营养价值备受食客喜爱。为了保障葫芦鸭的品质和食品安全,山东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DB37/T 3439.88-2018《鲁菜 葫芦鸭》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葫芦鸭的选材、加工、烹饪、贮存等方面的要求。其中,选材要求鸭子体型适中、肉质细嫩、皮薄脆、无异味;加工要求鸭子宰杀后应立即进行腌制,腌制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烹饪要求使用传统的炭火烤制方法,烤制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贮存要求葫芦鸭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的地方,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该标准还对葫芦鸭的食品安全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葫芦鸭的卫生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还要求在葫芦鸭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

该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助于规范葫芦鸭的生产和销售,提高葫芦鸭的品质和口感,还能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同时,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助于推动山东鲁菜的发展和传承。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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