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3416.2-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 沂沭河流域
发布时间:2018-09-10 实施时间:2019-03-10


沂沭河流域是山东省重要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为了保护沂沭河流域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减少水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沂沭河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包括工业、农业、城市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等。本标准规定了24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包括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铜、锌、铅、镉、汞、六价铬、氰化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草甘膦、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酚、硫化物、氯离子、硝酸盐、氟化物、放射性物质等。

本标准要求各类污染源必须按照规定的排放限值进行排放,并且必须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记录。同时,各类污染源还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沂沭河流域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用水质量
GB 1891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4284-1999 氨氮测定方法
GB 11893-1989 水质监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