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3416.4-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
发布时间:2018-09-10 实施时间:2019-03-10
DB37/ 3416.4-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是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海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放标准
该标准对海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对于不同类型的排放源,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2. 监测要求
该标准对海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监测进行了规定,包括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指标等。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报,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
3. 管理要求
该标准对海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排放许可、排污费征收、环境风险评估等。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放源,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4. 处罚要求
该标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责令改正等。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刑事追究等措施。
5. 其他要求
该标准还对海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3-2007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